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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

2320

浙江省四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浙江省四川商会

英文译名:sichuan Chamber of zhejiang Province

缩写:SCZP

第二条 性质:浙江省四川商会是在浙江的四川籍工商业界人士在浙江创办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引领和团结广大在浙发展的四川籍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浙江川商的正面形象;加强川籍企业家之间的紧密联系,增进友谊,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浙川两省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文化体系:愿景:成为助力川商兴盛的常青商会。使命:为川商的对外交流搭台,为川商的创新发展助跑,为川商的社会责任聚力。价值观:聚义抱团,商行大道。团队发展理念:同举一面旗帜,同发一个声音,同树一个品牌。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工商联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浙江省四川商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四川籍工商业界人士在浙创办的企业,加强信息交流,开展技术、人才、服务等全方位合作,促进浙川两省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融合。

(二)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团结、友爱、互助的引导和教育,不断提升会员的综合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好会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助政府部门引导本会企业规范经营。

(四)为会员在政策、市场、技术、商品、法律、会计、审计、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方面提供信息服务,全面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更多的要发挥商会平台对会员的服务职能。敦促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等要依法合规,严格把控风险,防止合作出现失误。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且合法的证明材料,对接相关部门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权利,维护会员的科研、生产、销售和服务秩序,使会员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

(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出席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进行商务考察和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八)商会要积极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特别是有偿服务的政府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凡是认同本章程且符合入会条件,可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浙江省四川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认同本会的文化且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三)原则上要求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股东)有川籍渊源和情怀。

(四)在司法、公安、检察、税务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系统中查询,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信誉记录。

(五)其它详细规定以 《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手册》内容为准。

第九条 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基本程序:会员入会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证。

(二)其它详细规定以 《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手册》内容为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会对会员设立的扶助福利;

(五)其它详细规定以 《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手册》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浙江省四川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商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六)积极维护商会形象,不利于商会的事不做,不利于商会的话不说。

第十二条 会员自主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退回会员证(牌)。会员未按期缴纳会费,经秘书处工作人员提醒后仍不缴纳会费者,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对商会或秘书处工作人员有意见和建议,会员可向会员部负责人、秘书长、监事会主席提交文字建议,若不能满足会员的需求,则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和秘书长进行商讨并形成书面回复意见。任何会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公开指责商会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商会的正常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人数应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且实行聘用制。秘书长的聘用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商会主管单浙江省工商联进行人事考察,合格后方可进入正式聘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服务方向;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列席监督)、党支部书记、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会长办公会可两个月召开一次,但第二个月要补充审议上一个月的议题。重要决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含视频或电话参会),且有2/3以上的与会人员通过方才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制度。

(四)签批秘书长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选、用、育、留”和定岗定薪。

(五)本会会长工作导向:围绕商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竭力做到决策透明、服务透明和财务透明。完善商会的组织架构并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其分工方向是会长全面主持商会的工作;执行会长全面协助会长做好对外接待、交流和考察等相关工作;监事会主席负责商会的日常监督工作;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商会的党建工作;每一位常务副会长根据商会组织架构的分工,负责一个类别的专项工作;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专项工作,秘书长负责全面主持秘书处工作。每一位副会长及以上的班子成员要网格化定向联系和服务商会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至4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和决议审议;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四)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检查本会财务相关资料;

(六)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加以监督;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八)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商会的创会会长以及在商会发展历程中有过重大贡献的会长担任商会的终身名誉会长。商会定期围绕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开展专题活动,听取他们对商会发展的指导和建议。商会应积极邀请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出席商会的重大活动和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接收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和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本会经费的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大额用款活动必须提请会长办公会批准,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或外包)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完成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主动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商会党建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浙江省工商联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征求商会党组织对换届的意见和建议;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五条 商会党组织的活动可邀请非中共党员的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7日浙江省四川商会四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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