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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浙江省四川商会第五届 会员入会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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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四川商会第五届

会员入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专业化、高效开展本会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按照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规范开展会员入会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申请入会基本条件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认同本会文化,拥护本会章程

(二) 属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三) 原则上要求申请入会的企业负责人或股东或高管要有川籍渊源。

(四)没有犯罪记录

(五)诚信经营、热爱家乡;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社会形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商会活动,维护商声誉

(六)商会第四届会员须认可、拥护和支持商会的建设,方可申请成为第五届会员。

(七)商会第四届班子成员、理事未出欠缴会费和延期较长时间缴纳会费的情况,方可申请成为第五届会员。

(八)申请入会单位应如实填写、提交入会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会员发展方式

(一)自愿入会。

(二)经会员企业、团体会员单位、浙江川籍商会、浙江省异地商会、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合法登记注册的商协会推荐。

(三)其他。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表》、《信息补充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理事会审议。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完相关程序成为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定期统一发放会员牌证。

(四)秘书处建立新会员档案,定期公示新会员信息。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得商会服务优先权以及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申请退会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积极传播浙江川商文化,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商会各类活动的会务工作,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标准

第八条  会费采用一年一收,一届五年。会员若有职务调整,须填写会员职务变动表,会费应按职务变动后的标准缴纳。换届后新加入的理事以上会员,首次会费收取金额按“会费标准÷12个月X n个月”进行收取。

第九条  会费缴纳标准:会长10万/年,执行会长2万/年,监事会主席2万/年,常务副会长2万/年,副会长1万/年,理事0.1万/年,会员和团体会员免收会费。

第十条  为便于安排活动及经费预算,会员应在每年8月15日之前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新入会会员在办理入会手续时缴纳规定的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出具统一票据。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范围:会员服务、会务商务、文化品牌宣传等相关工作经费;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薪酬福利待遇;商会开展公益活动;秘书处日常接待、日常办公及差旅费用等;其它通过会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服务

(一)政治引领。引导会员企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按照5A和四好商会的规范标准,树立浙江川商的正面形象。

(二)服务会员。围绕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会员企业负责人的健康成长,调研、引导和助推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每年形成浙江川商“两个健康”调研报告。

(三)行业自律。制定浙江川商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律发展。

(四)社会责任。引导会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参与浙川协作精准扶行动。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入会采用推荐制。

(二)会员资料信息如有变更,应主动向秘书处报备,以便秘书处及时进行会员登记信息更新。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相关信息。

(四)商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及相关档案资料保存半年。

(五)退会分为自愿退会强制退会

1.自愿退会流程:会员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收回会员牌证——公示。退会会员所缴纳的本年度会费不予退还。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退会:

1)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2)连续3次无故不履行会员的基本义务。

3)破坏商会团结,影响商会声誉。

4)严重违反本会章程。

强制退会流程:秘书处收集真实信息和相关资料——经理事会审议——收回会员牌证——公示。退会会员所缴纳的本年度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浙江省四川商会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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