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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8

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230

厅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8〕38号)转发给你们,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不按有关规定取消而继续收取已明文取消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8〕38号)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川财综[2008]38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精神,我们在《2006年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川财综[2007]22号)的基础上,编制了《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组成:一是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一);二是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二)。其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规定,应按本《收费项目》所列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发布的有关为支持抗震救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本《收费目录》发布以后,如有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批准设立权限,分别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和物价局部门应根据本《收费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在所辖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公布。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编制并公布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须同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EXCEL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四、为了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中央和省已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并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一项秩序化、经常化工作来抓。凡不按有关规定取消而继续收取已明文取消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一、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7)

     二、四川省商务厅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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